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北京市利用文物?;さノ慌纳愕缬啊⒌缡庸芾碓菪邪旆ā档?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》日前公布并施行。今后,拍摄单位制定拍摄计划后无须再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,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即可。
首次明确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
修改前,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?;さノ慌纳愕缬?、电视的管理工作。修改后“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利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物?;さノ慌纳愕缬?、电视实施监督”,并首次明确提出:文物?;さノ坏墓芾硎褂玫ノ唬ㄒ韵录虺莆奈锕芾硎褂玫ノ唬┦抢梦奈锉;さノ慌纳愕缬啊⒌缡拥牡谝辉鹑稳?。
修改后的《办法》还要求,拍摄单位须严格按照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的计划拍摄,负责?;は殖『臀奈锏陌踩?,服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;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,禁止携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,并删除了“文物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”的提法。
拍摄计划无需再审批
此前规定,在“禁拍”范围以外拍摄电影、电视的,拍摄单位应提出拍摄计划,包括分镜头剧本、拍摄项目、拍摄时间、布景、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批。在拍摄中更改拍摄计划的,须经原批准的文物管理部门批准。拍摄单位须提出防火安全计划,落实防火安全措施,确保文物?;さノ坏陌踩?。
此次修改后,拍摄单位制定拍摄计划后无需审批,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即可。但须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、电视的协议,明确约定双方权利、义务。防火安全方面,拍摄单位须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共同制定防火安全计划,落实防火安全措施,确保文物?;さノ坏陌踩?。
损毁文物构成犯罪将被追刑责
修改后处罚细则变为两条:不遵守本办法拍摄管理规定、不服从管理的,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拍摄,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此外,拍摄单位损毁文物的,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拍摄单位损毁文物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。
删除了“未经批准擅自拍摄和更改拍摄项目的,由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,收缴非法录制的胶片、磁带,按拍摄时间计算,每小时处以100元至1000元??睿罡卟怀?万元”,以及“擅自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文物、资料及拍摄场地的,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??睿罡卟怀?万元。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??睢?。(记者 赵婷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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